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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积极推动公诉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时间:2013-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我院依据修改后刑诉法,通过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一起发生在外来务工人员间的故意伤害案促成刑事和解,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20121125,被害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付某一同就餐时,应不满付某让其喝酒而用菜盘砸向付某,继而双方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付某用拳头打伤王某脸部,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二、主要做法

   一是轻案快办突出司法人文关怀。我院受理此案后,经初步审查该案系一起普通故意伤害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地来嵊务工人员,临近年关回家心切这一特殊情况,遂以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司法效率为出发点,立即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本案优先办理收案、分案手续,并在简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优先对该案进行审查,努力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起诉时间。

   二是严格条件准确选用诉讼程序。我院在进一步审查中了解到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同乡,平时关系良好,且犯罪嫌疑人付某在案发后及时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双方均有和解的意愿,符合修改后刑诉法有关特别程序规定,遂决定对该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是多方参与确保和解程序公正、透明。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及程序终结后处理形式,并在得到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最终确认后,正式启动和解程序。同时邀请了法院刑庭调解案件的审判人员及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调解过程,保障和解过程的透明、公正。在当事人口头达成和解后,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和解的过程、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听取双方当事人近亲属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和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符合法律规定后,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经双方签字履行。

   四是从宽处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我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两减少、两扩大”要求,经检察长决定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当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引导其改过自新、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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