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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健全四项监督机制强化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
时间:2012-03-07  作者:俞科挺  新闻来源:侦监科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我院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和制约法律监督能力的薄弱环节,以健全四项监督机制为抓手,加大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力度。一是健全全面审查机制。严把案件受理关,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案件坚持程序和实体审查“两并重”。在程序性审查中,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立案、侦查、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等详细资料。在实体审查中,发现“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情形的,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对“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追捕。二是健全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另案处理”案件进行通报,分析评估工作情况,对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探索,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派员提前介入,为侦查工作提供相关协助,共同推进工作的落实和完善。三是健全定期检查机制。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工作。通过专项检查,一方面摸清“另案处理”案件和人员的底数,了解“另案处理”的查证或追捕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一方面深入基层办案单位,实地调查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侦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是否存在因侦查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另案处理”案件久拖不决现象。四是健全跟踪监督机制。建立“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表,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掌握并跟踪监督“另案处理”案件的办案过程及最终处理情况,加强捕诉之间的衔接和信息沟通,做到全程监督,切实防止对“另案处理”人员定性不准、降格处理、漏罪漏人等情况。对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不依法及时取证或者采取抓捕行动,造成案件难以办结或久拖不决的,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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