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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严格把关一起自侦案件定性改变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贪污、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一审宣告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罚金二万元。

该案由我院自行侦查终结,以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后,围绕案件定性、是否存在漏罪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最终以贪污罪定性,并追诉隐匿会计凭、会计账簿罪,被法院采纳。主要做法是:

一是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注重证据补强。本案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一直供述其主观故意是挪用,且辩称有还款行为,案发后也已退还全部赃款。其主观故意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为此,我院公诉部门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坚持在卷证据与在案证据并重,全面审查、补强证据。经审查,被告人刘某利用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少入账、不入账等手段,截留公款30余万元,用于美容等不正常个人消费,同时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行平帐,隐瞒犯罪事实。刘某前期确为挪用,曾有小额还款行为,但通过调取审计部门内卷材料发现,2008年之后刘某无任何还款行为。在卷证据证明其实行平帐行为后,使其截留公款不能在公司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同时,通过讯问被告人刘某,询问其家属及案发单位相关人员,对其退还赃款的来源、有无偿还意向和行为进行补充调查,发现案发时其家庭积蓄10万元,近年来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上,主管部门早在半年前已作出公司清算决定,足以说明其有一定的归还时间、条件和能力而不予归还。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是坚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注重法理分析。本案在卷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因害怕自己侵吞单位公款一事败露,夜间潜入公司清算审计组临时办公室,窃取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对该行为如何评价,直接关系到是否追诉漏罪问题。通过法理分析,其盗取公司账册行为系在实施贪污行为完毕之后,目的是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责任追究,该行为并非贪污行为的必经环节,不构成牵连犯,应对其单独评价,符合追诉漏罪条件。

三是坚持以办案程序为保障,注重办案质量。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被取保候审,本案不仅涉及定性改变、追诉漏罪等问题,还涉及强制措施变更问题。为此,公诉部门申请启动全市疑难案件会审程序,得到市院公诉处的大力支持。我院随即召开了检委会,也邀请自侦部门办案同志和年青干警列席,在充分听取各方观点后,检委会最后作出认定贪污罪、隐匿会计凭、会计账簿罪的意见。当日,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有效保证了案件顺利诉讼。

四是坚持以庭审考核为抓手,注重办案效果。提起公诉后,我院将该案确定为全市观摩庭进行考核。通过多次庭审模拟演练,公诉人就庭审讯问、举证、公诉意见、辩论等环节作了精心的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沉着冷静,应对自如,特别是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于情于理的分析,促使被告人作出深深地忏悔,同时也对有关庭审旁听人员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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