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院依法提请抗诉的一起强奸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后获改判。
经查:2013年3月15日19时许,在本县洋山镇飞越时空KTV306包厢内,被告人刘纪兵和其朋友以及包括被害人罗某某在内的该KTV四名服务员在包厢内唱歌。期间,被告人刘纪兵在和被害人罗某某跳舞时将5000元人民币塞进被害人罗某某裤袋。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纪兵走出306包厢并电话联系被害人罗某某将其约至该KTV105包厢,在该包厢内,被告人刘纪兵按倒被害人罗某某并抓住其双手,不顾被害人罗某某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我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被告人刘纪兵以强奸罪向嵊泗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纪兵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因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依照修改后刑诉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纪兵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一审判决,我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判定本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实属扩大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不相符合,系法律适用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遂对该案以认定事实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量刑部分,并改判被告人刘纪兵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