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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与配合
时间:2013-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近日,我院会同县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一步加强监督和配合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机制。明确通报以书面(邮件)形式进行,每季度一次,遇重大、特殊情况随时通报;明确双方通报内容,县公安局应将刑事案件的不立案、撤案、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不捕不诉、追诉追捕等监督活动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等执行情况以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落实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县检察院应将不捕不诉、追捕追诉情况、移送起诉后案件定性改变、判决无罪情况、作出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监督撤案情况、对另案处理案件建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等向县公安局进行通报。

  二是建全刑事执法办案配合协作机制。县检察院因监督工作需要,经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相关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需要调阅案卷的,应当执《人民检察院调卷通知书》和工作证调取,并及时归还。县公安局因执法办案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实有关侦查监督情况的,县检察院应予以配合。

  三是健全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案件,媒体关注、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侦查的,检察机关应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的,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一般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确定犯罪嫌疑人后进行。突发事件引发的重特大案件,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介入。

  四是建立公检联席会议机制。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商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双方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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