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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依据新民诉法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时间:2013-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派员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成功促使该民事执行案获得圆满执结。这是修改后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我院首次履行民事执行监督权所办理的案件。

一、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8,林某驾驶摩托车将韩某撞倒,使其头部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韩某家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林某陆续履行了68000元赔偿款,尚余32000元赔偿款未清偿。2009年,韩某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林某在陆续履行16000元执行款后,又以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为由逃避执行。201210月,韩某家人在得知林某经济情况好转后,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林某归还剩余的16000元。因迟迟未得到回复,韩某家人于20133月来我院申诉,要求对该案予以执行监督。

二、主要做法

1、全面查明案情,找准“执行难”症结。受理该案后,我院及时与县法院联系,获取完整案情并对近年来该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林某现以在船厂打工为主要经济来源,经济状况虽不富裕,但具备按照约定分期履行执行款的能力,而林某总抱着“少还一点是一点”的心态,屡次以经济困难、身患疾病等各种理由推脱,未依约履行,导致该案久拖未决。

2、多方联系查访,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林某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为此,我院积极督促县法院,尽快查访被执行人下落。同时,联合县法院走访林某家庭、所在的社区以及工作的船厂,与其亲属和船厂厂长进行沟通交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并要求一旦发现林某回来或有下落立即通知法院,他们均表示会积极予以配合。

3、开展现场监督,确保执行效果。在得知林某仍在船厂工作的消息后,我院民行部门积极与县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协调,共商对策,并派员前往其工作单位船厂对该案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首先,办案检察官向被执行人宣讲了修改后民诉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进一步表明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身份和职责。其次,在办案检察官监督下,执行法官经船厂厂长的配合,耐心做被执行人释法说理工作,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第三,办案检察官整个过程在场,坚持全程介入,始终处于中立立场,有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使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最后被执行人林某承诺会按时分期履行余下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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