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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须知
时间:2017-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阅卷须知

一、律师阅卷的条件

1.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2.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至公诉业务部门的公诉案件。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二、律师阅卷的预约和安排

1.符合条件的律师,来院阅卷须预约。

2.律师可通过以下方式预约: 

3.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4、律师须在约定安排的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另行调整安排。

三、律师阅卷的要求

1.律师阅卷应当在本院律师阅卷场所进行,并安排专人接待辩护人,办理阅卷和复制事项。

律师在阅卷时,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完整性,不得有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的行为。

2.律师阅卷一般采用移动存储载体方式阅卷。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通过专业扫描器材将纸质案卷材料转化为电子卷宗,除规定不宜公开的之外,全部刻录成数据光盘,送交给前来阅卷的辩护律师

无法用上述方法复制的,可采取速拍仪拍照或者复印的方式。

3.律师在阅卷时应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并保持安静和文明。

四、其他

1、律师阅卷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30—4:30。具体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本须知适用于经过许可阅卷的其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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