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4、律师须在约定安排的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另行调整安排。
三、律师阅卷的要求
1.律师阅卷应当在本院律师阅卷场所进行,并安排专人接待辩护人,办理阅卷和复制事项。
律师在阅卷时,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完整性,不得有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的行为。
2.律师阅卷一般采用移动存储载体方式阅卷。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通过专业扫描器材将纸质案卷材料转化为电子卷宗,除规定不宜公开的之外,全部刻录成数据光盘,送交给前来阅卷的辩护律师。
无法用上述方法复制的,可采取速拍仪拍照或者复印的方式。
3.律师在阅卷时应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并保持安静和文明。
四、其他
1、律师阅卷接待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30—4:30。具体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本须知适用于经过许可阅卷的其他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