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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8-07-09  作者:  新闻来源: 

一、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2、公诉权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3、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5、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 这一职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7.提起公益诉讼权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诉讼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8、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二、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为公共安全支出。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支预算1041.24万元。

(二)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收入预算1041.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41.24万元,占100%

(三)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支出预算1041.2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1041.24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913.4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12.81万元,项目支出15万元。

结转下年0万元。

(四)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41.24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41.24万元;支出为公共安全支出1041.24万元。

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041.24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减少13.7万元,主要是人员转隶减少。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1041.24万元,占100%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1010.74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开支、工资、津补贴和奖金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项)30.5万元,主要用于维修、单位公务出行以及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18.4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医疗保险的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9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开支。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73.01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的开支。

(六)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026.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13.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12.8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嵊泗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没有使用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的支出,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8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8.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5.1%。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区县院来嵊开展公务活动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招待次数逐年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6万元,与上年执行数相等。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万元,主要用于浙LB030、浙LB036、浙LB038、浙LB052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2.81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嵊泗县人民检察政府采购预算总额8.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7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嵊泗县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公用类和发展建设类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维持行政单位正常运行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项):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国家公务员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