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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办理全市首例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1-01-25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由我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支持全部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等四人赔偿生态修复金24849元及专家评估费2000元,并支持四人以开展环境资源公益劳动的方式进行劳务代偿。本案是全市首例以劳代偿的公益诉讼案件。

2020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等四人多次携带潜水工具,驾驶三无渔船至县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潜水捕捞黄螺共350斤左右,价值人民币8283元。我院认为周某某等四人违反渔业法律法规,采用禁用的方式在禁渔区捕捞黄螺,对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了破坏,不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等四人均无固定收入来源,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结合其四人均有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愿,我院经多方对接后,选定其四人居住、务工所在地嵊山镇箱子岙村作为劳务代偿地。通过多次开展实地考察,明确工时认定、劳务内容、人身安全、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并与被告人反复沟通,最终向法院提出以“经济赔偿+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修复金的诉请。周某某等四人对部分无法赔付的生态修复金需通过提供总计978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予以弥补(计算标准根据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工资水平16.5/时确定),该项劳务执行由嵊山镇箱子岙村负责监督和管理。

   本案中,我院改变以往要求经济赔偿的简单处理方式,通过让被告人从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劳动,对生态修复途径开展多元化探索,不仅达到了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目的,还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