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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
嵊泗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19-06-20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由嵊泗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沈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罚金等刑罚,同时四名被告人需共同购买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贝类苗种在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

20176月,沈某某等4人驾驶浙嵊渔66114号渔船,先后二次至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壁下、花鸟附近海域,使用潜水衣、氧气泵、铲螺刀等工具,以潜捕方法采集黄螺累计160斤。第二次潜捕时,被花鸟边防派出所当场查获,当次捕获的60斤黄螺被放生至花鸟海域。

嵊泗县检察院认为沈某某等4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生息及自然繁殖规律,不利于海洋生物幼体生长,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4人依法承担渔业生态资源修复的民事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用于增殖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