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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获改判
时间:2018-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嵊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获改判,抗诉意见被全部采纳,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为诈骗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增至四年六个月。

20167月中旬至8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高额酬劳,在明知上家“老马”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使用从“老马”处取得20余张银行卡,对诈骗所得钱款进行转账和取现。嵊泗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帮助他人对诈骗所得进行转账、取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向嵊泗县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采取伪装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取现,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其从未与电信诈骗团伙成员联络,也不知道具体诈骗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诈骗团伙成员有事前、事中的通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是诈骗罪共犯的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嵊泗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2014以相同手法在相同区域帮助同一个上家“老马”取款,并因此于2015年被重庆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因羁押期限届满改为取保候审;其在本案的诉讼阶段均供述称,因前案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已知“老马”让其所取的钱为诈骗所得;其也多次从上家“老马”处得知上游团伙实施诈骗,且其主动联系“老马”后取得涉案银行卡的时间早于诈骗犯罪既遂时间。故其主观上明知上游团伙实施诈骗的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适用法律错误,遂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舟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与“老马”等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属于事前与诈骗犯罪分子有通谋,事中其积极参与转账、提现环节,陈某某的转账、提现行为是整个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完成的关键环节。同时鉴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工细化,陈某某对诈骗上线骗取被害人钱款方式的认知程度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遂采纳抗诉机关对本案定性提出的抗诉意见,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纠正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撤销原判定罪量刑部分,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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