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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出台《关于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若干规定》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改进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和效率,近日,嵊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若干规定》。

一是规定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和程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邀请;检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有必要提前介入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但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提出邀请,包括重大恶性案件、侦查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全县有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内部在犯罪认定上出现重大分歧导致难以确定侦查方向的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公安机关提出提前介入侦查邀请的,应该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部门提交书面邀请函,检察机关介入部门需指定专人受理,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

二是细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法和内容。检察机关决定提前介入侦查的,介入部门要派员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参加案件讨论等途径,及时提炼出案件的关键点,指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关键性证据;引导公安机关采用亲笔供词、多次笔录、同步录像等方式有效固定言词证据,以应对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证人翻证;引导公安机关注重证据取得时的形式,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收集证据所采用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引导公安机关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避免错案;提示公安机关在取证方向上注重各个种类的证据,以实现证据间的相互印证。

三是建立介入侦查后续处理机制。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应该及时研究解决,补充完善补查材料;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建议补充证据的案件,应在提请逮捕前或移送审查起诉前补侦完毕,并将情况告知提前介入部门。检察机关介入部门应认真分析评估补充的证据,并将分析评估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提前介入案件,如不提请逮捕或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将其他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介入部门应认真审查处理是否得当。

四是完善公检相互配合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加强相互配合,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适时通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加强相互制约,引导取证要通过分析案件证据证明力,对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来引导侦查的方向,不能对是否报捕、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何处置作出轻率承诺或决定性表态,确保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到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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