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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
嵊泗县检察院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抢劫案获改判
时间:2013-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近日,由我院依法提请抗诉的一起抢劫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获改判。

经查:2012111日晚至次日,被告人陈铁路、鲍志刚、罗盛军与被害人曹智能、李国飞赌博结束后,因输钱而怀疑二被害人诈赌,伙同朋友缪承海将二人带至暂住处,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交出赌博赢去的钱。二被害人被迫交出现金人民币共计1.9万元及银行卡,并告知银行卡密码。随后,陈铁路等人在银行ATM机、柜台上先后取款9.5万元,并予以私分。我院于2012913日对上述四被告人以抢劫罪向嵊泗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公诉机关关于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指控不予认定,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铁路有期徒刑三年、鲍志刚有期徒刑三年、罗盛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缪承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对于一审判决,我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检察机关未对赌博罪事实提起公诉,而判处被告人构成赌博罪,超越了指控范围,属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片面采信被告人陈铁路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而忽视其他证据,判决认为被告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而以被告人的手段行为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属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遂对该案以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舟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于2013424日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被告人陈铁路、鲍志刚、罗盛军、缪承海均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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