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约见检察官的主体:
(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四)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
(五)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申请约见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查询人系近亲属的,还须提交结婚证、户口本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查询人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还须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公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四)刑事案件中,被查询的案件当事人为单位的,申请查询人还应当提供单位的法人委托证明。
未能提供上述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同意查询申请。
三、约见的主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