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正义网
首页 检务公开 | 检察动态 | 检察风采 | 专题报道   检察门户网站群 网站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0-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检察风采
·嵊泗县院组织开展“女检察官...
·我院开展法律宣讲服务旅游主...
·我院机关党总支被县直机关工...
·我院被县委、县政府评为2013...
·我院青年干警开展“五水共治...
检察文化
·纪念青联会五周年市检察系统...
·司考记忆-多少欢喜多少忧
·写在制服上的责任
·眼泪的微笑
·以绩效考核为抓手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51号
邮编:202450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