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只有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才能切实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字:矛盾 排查 调处 化解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深层次的矛盾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各种利益的需求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这就迫切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从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与化解的基础性工作抓起,切实有效解决各类社会矛盾。
一、杜弊清源,现有矛盾排查预警与化解机制存在的弊端
(一)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体制机制不健全。改革开放30年,我国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与之配套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与化解机制却没有明显创新,任然沿用几十年形成的人民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司法救济等纠纷解决机制。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纠纷,现有解决纠纷的机制不足就显而易见。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纷繁复杂,处理过程中存在缺陷。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没有形成职能定位清晰、工作责任明确的操作规程。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一些新特点,有关部门存在“重处理、轻排查”的观念对矛盾纠纷的现实危害性和排查化解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处理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分析工作中的意识仍很薄弱,对一些容易激化的纠纷苗头和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信息没有能及时发现和控制。同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不健全,调处措施还依赖于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意识,虽然在处置问题时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比较高,但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方法大多陈旧单一,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行性化解方案,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
二、迫在眉睫,改变现有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与化解机制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跟上政治经济发展的步伐,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改变现有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与化解机制迫在眉睫。
1、矛盾纠纷面广量大,衍生问题复杂。一方面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个体小纠纷转化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改制、合同履行、意外事故、环境污染等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另一方面矛盾纠纷涉及的领域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有侵权责任、经济利益、社会管理;同时矛盾纠纷内容涉及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不断加深,现有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与化解机制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2、集体性事件增多,利益矛盾激化。在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特别容易产生共鸣,由此使矛盾纠纷迅速升温,出现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到政府内或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围堵,更有甚者聚众闹事,或冲击党政机关,造成严重危害局部稳定的事件。比如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问题中就特别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再比如舟山群岛新区的“三打一整治”活动,引起个别群众不满,由于没有有效解决矛盾导致激化,造成集体上访。
3、改革措施不足,政策理解不一。新区成立后,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利益关系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发展,政府出台的一些改革举措,由于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也就最容易造成矛盾纠纷。每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会触及社会各个层面,改革越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一旦失去理智,就会成为焦点问题从而形成矛盾纠纷就会形成多层面、多层次性的矛盾纠纷。再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疵,既有制定政策本身的问题,也有政策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的问题,还有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理解、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所以改革涉及到大部份人的切身利益时,一旦有一个人提出,就很容易引起群体上访。
三、标本兼治,建立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与化解新机制
把握问题才能破解问题,正视不足才能创新发展。因此,政府必须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将化消极因素转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一) 重责任、强落实,设置问责制。
1、我们要把矛盾排查预警和化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在矛盾排查化解过程中,不管是牵头负责的部门,还是协助配合的部门,都应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相互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
2、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由领导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督促检查,逐案排查,逐案分析,找准症结,因案施策,真正把案包实。尤其是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解决,及时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
(二)深排查、细分析,创新回访制。
1、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新手段,及时地捕捉和掌握群众的需求及各种负面的苗头倾向。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要做到经常性地深入排查、及时调解;对一般性、多发性的矛盾纠纷,要坚持条块结合、定期不定期结合,实行全方位排查。在对整个社会的矛盾纠纷排查了然于胸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科学严谨的方式方法,对各项矛盾纠纷进行分门别类,发现其中的规律,仔细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背景、发展态势等,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特点归纳出相应地解决办法,做到针对性、有效性地解决矛盾纠纷。
2、建立矛盾化解回访制度。对矛盾当事人建立档案,记录矛盾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处理结果等。在矛盾化解后的一段时间内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生活现状、对矛盾的化解是否满意等,妥善处理遗留的其他问题,直到矛盾得到彻底解决。回访时发现当事人思想有所波动、行为有所反弹的,要通过做思想工作、心理辅导等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从源头上遏止当事人缠访闹访的苗头。回访之后应做好回访记录,将回访情况详细记录并收入矛盾当事人档案。
(三)强宣传、明意识,建立长效制。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教育,筑牢合理、合法的思想防线,是预防矛盾纠纷发生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这就要求政府从执法规范化建设入手,在执法行为、执法方式、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秉公办案,真正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纠纷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学换位、巧应变,完善应急制。
1、学会换位思考,着力提高联系沟通能力,提高办事服务能力,真正融入群众之中,一方面政府要能进得了门、说得上话、交得了心,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另一方面政府要健全群众利益诉求沟通表达、群众利益诉求协调处理、群众利益诉求联合化解以及化解群众利益诉求配套保障机制。要对群众碰到的困难、求助的事情,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千方百计去解决,不能办的事则要做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
2、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公安、信访等部门和主管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应对,有效处置,对情况紧急、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苗头性问题,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要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要不断修订、演练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确保一旦发生问题,领导在一线指挥,问题在一线解决。
社会转型的重要特点是矛盾凸显,而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社会发生动荡的根源。只有建立与时俱进的、合理有效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与调处化解机制,才能真正维系社会基本的公平和正义,才能让大多数基层群众有更多的收获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和避免社会矛盾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