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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挥检察职能角度参与社会诚信法治体系建设
时间:2018-02-26  作者:潘颖莹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古人云“不信不立,不诚不行。”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的自信与担当。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体制转型,各经济主体受到了利益价值的挑战,毒奶粉、毒疫苗等信用危机在社会上时时出现,失信行为已危害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已经成为一个全社会需认真对待的重大社会问题。

  针对社会转型期普遍存在的市场失范、失信行为,必须以诚信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确保法的实施,以法治化方式提高法律治理效果。

  一、诚信建设法治化的必要性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的规则。诚信建设法治化一方面是将法治作为诚信的制度保障,通过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精细规定,将诚信规范的一些特定要求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弥补诚信规范的不足。另一方面是将诚信作为法治的价值追求,成为法律控制的杠杆和法治的精神追求。“以信饰律”,即以诚信为说服力,增强法律行为的正当性。“以信释律”,即法无明文规定时,诚信作为法律原则援用。诚信建设法治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是解决道德治理难题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熟人社会的道德评价体系受到冲击。法律虽不能规范诚信道德的全部主张,但可以约束维系社会诚信必不可少的内容。诚信法治化是用法治的刚性来守住社会道德的底线,树立人们的底线意识,使国家和社会越趋向法治,人们不守信用的成本就越高,促使人们越趋向于选择诚信。因此,诚信建设法治化可以弥补道德责任界限不清、标准模糊等问题,为人们提供是非好坏的判断标准,强化人们对诚信内涵的认识,进而实现对诚信建设的推进。

  2. 是建设法律信任体系的需要。法治通过培养对法律的信任,在全社会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现实中,法律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等加剧了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同时,司法不独立,存在着法律工具主义、实用主义倾向。司法权威、公信力受到挑战,很大一部分人对法律将信将疑,若即若离。诚信建设法治化要求法律机构、法律职业人都要贯彻尊重程序的相关规定。另外,法律同样不可能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做出完备的规定,对于法律无能为力的地方,诚信规范将代替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克服过度依赖国家立法治理和解决各类社会问题。

  3. 是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的需要。法律滞后于社会变化而存在,执法主体常常会遇到法律中不够明确的问题,因此在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执法主体能够创造性执好法,真正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体现执法者应有的诚信。另外,社会失信行为广泛存在,呈现出多样性、技术性、扩张性的特点,构成对法律治理的巨大挑战。推行法治以诚信为基础,培养执法主体对社会的强烈社会责任感,促使其严格履行职责,有效防范社会失信行为的泛滥,是当前诚信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检察机关参与构建社会诚信法治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诚信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奋斗目标,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诚信,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行使审查决定批捕权、起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等,而且还担负着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对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的法律监督,以及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检察职能中,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实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对刑事被告人决定提起公诉,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的执法内容,就是保障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是执行和监督司法诚信的法定机关。国家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执法诚信的灵魂,严格执法,倡导诚信,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三、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检察职能参与社会诚信法治体系建设

  构建社会诚信法治体系需要一系列的信用制度来推动,塑造社会风险防范及诚信获利的社会价值观,完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需要以法治为基础,以信用制度为核心,将纳税、合同履约、信贷、产品质量以及贪污、行贿受贿、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等信息,纳入个人和企业的征信系统,在这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参与社会诚信法治体系建设。

  (一)积极查处犯罪案件,打击不诚信犯罪行为

  1、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发挥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制假售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特别是主犯、惯犯,坚决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对为祸尤烈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的犯罪行为,要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要加大、加快批捕起诉的力度和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惩处制假售假单位和成员,凸显打击不诚信犯罪行为的成效,突出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要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等不诚信行为。社会诚信体系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其中政务诚信和司法诚信是重中之重。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对社会诚信的破坏性极大。检察机关要把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与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等不诚信行为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查办制假售假犯罪背后的‘保护伞’,严肃惩治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犯罪行为,以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行为。通过严惩不诚信的职务犯罪行为,提高人民对我国政府诚信和司法诚信的认同度。

  (二)发挥检察预防犯罪记录查询职能,建立社会诚信档案

  1、建立完善行贿档案查询。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的诉讼全过程得到第一手和最准确的数据,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必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程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开展公开查询,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贿赂犯罪,找到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防范化解的办法。同时促进执法执纪和行业监管部门紧密配合,缩小职能衔接中存在的空隙,整合监管力量,严密监管措施,提高预警、防范的本领,威慑犯罪,增加犯罪成本,提高犯罪风险,这对抑制和消除犯罪心理,防控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建立完善行贿档案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充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有机结合。

  2、逐步建立企业、个人刑事犯罪档案。现实中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对所有的犯罪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实践中公安、检察、法院、人事等多个部门在犯罪记录的登记问题上各自为政,因此一方面导致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的犯罪记录,使得犯罪记录制度在统计、决策、社会防御等方面的应有功能难以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另一方又使得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容易被误用或滥用。检察机关参与了职务犯罪的侦查、所有刑事案件的批捕、公诉、审判(包括犯罪较轻的不起诉等案件)的诉讼全过程得到了第一手和最准确的数据,对于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刑事犯罪档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刑事犯罪档案,约束个人、企业的行为,加大行为人犯罪成本。一旦因犯罪被收录到刑事犯罪档案,会令个人、企业在以后的生活、经营中印上不诚信的烙印,使个人、企业在就业、招投标、信贷等方面无法顺利开展,从而影响他们日后的发展甚至直接影响到生存的问题,对打算进行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会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从而有效促进个人、企业的诚信建设。

  (三)充分发挥检察预防犯罪职能,上好警示教育课。

  1.发挥检察职能,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先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充分利用本院已结案的案件为活生生的例子,到各部门和单位上警示教育课,做到打击一批,教育一批的效果。其次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建立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导向,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为载体,坚持以传统教育与现代科技相结合,让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开放式的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实现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从而有效从源头遏制不诚信的商业贿赂犯罪。

  2.发挥检察职能,做好非公经济组织的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设立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性质处罚等环节存在机制漏洞和体制缺陷的调查,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对策。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管理、行业自律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预防咨询法律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预防犯罪,从而促进非公经济组织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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