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是指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情形下所适用的刑事处分措施。我院对2012年以来全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监督工作存在费用保障难、医治监督难、解除医疗难等“三难”,需引起重视。
一是费用保障难。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后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开始,直至强制医疗措施结束,均需要医疗费用予以保障。精神病人的治疗是一个医学难题,治疗时间长,费用高昂,每月治疗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均未对涉案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医疗费用的承担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市规定强制医疗决定执行至强制医疗措施结束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承担,但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开始至强制医疗决定执行前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并未规定。司法实践中,由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办案机关督促精神病人家属交纳医疗费用。截止目前,全市7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中就有4名病人家属还拖欠该部分医疗费用,费用保障难尚未彻底解决。
二是医治监督难。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检察监督,但对监督方式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于检察官并不具备专业医疗知识,监督也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到强制医疗机构,与医生交流,听取专业人员意见,了解病人的治疗情况;查看被强制医疗人员是否被虐待、殴打,受理当事人及近亲属的控告申诉等。对于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医疗、是否科学的定期诊断评估等检察监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既影响监督的实效,也不利于维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不规范的问题后,有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的向相关的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各院做法也不尽相同。
三是解除强制医疗难。目前,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有两种,即强制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或由病人家属提出,经强制医疗机构评估,法院决定解除。精神病人的治疗是一个医学难题,病人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治疗效果都不易评估,有的病人还会出现反复,万一病人出院后再发病肇事闯祸,强制医疗机构也怕担责,一般不主动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截止目前,全市共有2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被解除强制医疗,均为病人家属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