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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查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对一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审查,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犯罪嫌疑人方某系某乡镇公职人员,其于20145292020分许,酒后驾驶浙LB31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菜园镇海洋文化中心开往海滨路方向,途径兴海路与山海路路口处,被嵊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

本案系省高院《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出台后,我院办理的首起“醉驾”案件。根据该“解答”精神,处理“醉驾”案件既要重点打击醉酒在高速公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又要区别处理好醉驾摩托车等情节较轻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低于醉驾汽车,酒精含量在200 mg/100mL以下,未发生事故,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遂启动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公开审查程序。

一是公开调查评估表现。通过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社区进行公开调查,充分听取其单位同事、社区干部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二是公开听证征求意见。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社区代表及人员监督员进行公开听证,在听取了案件汇报后,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且有帮教条件,同意拟作相对不起诉。三是公开宣布深化效果。在对本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进行了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宣布,并组织其所在单位领导、同事及社区群众参加。在公开宣布的同时,还详细阐述了本案法律适用、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本案启示等,使犯罪嫌疑人和与会干部群众受到了深刻教育和警示,收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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