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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中依法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务”,近日我院就一起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寻衅滋事案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27岁,河南杞县人)于20135170时许,在本县嵊山镇明都OK厅内,与朋友一起喝酒唱歌,被害人李某某也应邀来此娱乐。在喝酒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敬酒遭拒,觉得很失面子,即借酒兴,无端滋事,持啤酒瓶连续砸打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面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351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向公安机关交付了5000元保证金后畏罪逃跑。2014416日,刘某某在河南杞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4日,我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513,犯罪嫌疑人父亲刘某向我院提出请求变更刘某某强制措施的申请,其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现与被害方也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对此,我院决定以公开听证形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听证会上,我院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加以公开说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存在的风险提出自己的见解。在场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无帮教条件,且犯罪嫌疑人因本案曾畏罪逃跑,系上网追逃抓获,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再逃风险较大;虽然嫌疑人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且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但此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最终从轻处理情节考虑。综合上述审查情况,我院依法作出不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决定。

同时,我院在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告知处理决定时,专门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并向其家属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得到家属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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