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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检察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检察谈话制度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时间:2014-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我院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人员检察谈话制度》,推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明确谈话要求,实现谈话规范化。一是明确谈话原则。谈话贯彻依法、客观、严肃、保密原则,具体做到谈话必须由二名检察人员到场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需经被谈话人阅读并签名;谈话记录需客观真实,要严守检察工作纪律,严格做好谈话内容及笔录的保密工作,一般不邀请司法所、派出所等人员共同参与。二是明确谈话对象。新入矫及矫正期满的服刑人员为必谈对象,对重点矫正人员要根据矫正环节及矫正期开展经常性谈话。三是明确谈话地点。谈话一般在检察谈话室或司法所内进行,对于有特殊情况不宜走动的矫正人员,可以到矫正人员居住地进行谈话。

二、明确谈话环节及内容,把好谈话质量关。一是宣告执行谈话。对新入矫人员在宣告执行后立即开展首次检察谈话,掌握公检法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办案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进行、有否检举揭发或被认定立功情况、到案时随身物品的扣押和处理情况、保证金缴纳及处理情况、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否有异议等内容。同时要了解入矫人员认罪服法及对接受矫正的态度。二是矫正过程谈话。重点掌握基层司法所在落实矫正措施方面是否扎实及是否存在漏管情况,突出对重点监管和受到奖惩的两类矫正人员的检察谈话,了解包括接受矫正的进展情况、司法专职干部日常监管、奖惩情况及办理奖惩手续是否正当合法等内容。三是期满宣告谈话。对矫正期满人员及时开展检察谈话,了解服矫人员对矫正期内司法所的工作评价、自身接受矫正的体会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同时对期满人员开展法律、思想等教育,为其今后生活、工作、交友等提出建议。

三、建立谈话后续处理机制,增强谈话实效性。检察谈话要记表入档并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形,及时上报院领导适时处理。在谈话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脱、漏管现象的,应监督相关司法所、派出所及时纠正;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法或重新犯罪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司法局并督促处理。在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基层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活动中有违规或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提出口头纠正建议,情况严重的经检察长批准后提出检察建议或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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